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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
     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
        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深府[2003]225号)


  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
        (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加强企业(或项目)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的入区资格审核,完善产业带用地审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产业带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既满足企业项目需求、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原则
  申请产业带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或租购厂房的企业(或项目),需符合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二、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分工
  市(区)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对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位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权限分工的有关规定,入区企业(或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用地的申请由各区政府审批;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用地的申请由市政府负责审批。
  市(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审批意见,对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三、企业(或项目)申请进入特区外产业带片区的审核规程
  (一)企业(或项目)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申请:
  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在接到企业(或项目)的入区申请后,结合全市产业带规划要求和企业(或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行业专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入区资格审核。
  在出具审核意见前,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须将审核内容函告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如该企业存在以同一项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带片区重复申请用地的现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将通知片区管理机构终止该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的审核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对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书》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并向辖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其用地位置和规模提出建议。
  申请人凭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意见,向辖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区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经批准的用地申请需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注明“该用地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及有关附加条款。
  (二)企业(或项目)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的申请:
  企业(或项目)的入区申请在通过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初审后,由片区管理机构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市产业带规划要求和企业(或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行业专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入区资格审核。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入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其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提出建议。
  获准入区的申请人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意见,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经批准的用地申请需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注明“该用地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及有关附加条款。
  四、企业(或项目)申请进入特区内产业带片区的审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与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具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与受理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