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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信联发[1998]126号 1998年12月15日)


各支社、信用社,国税宝安、龙岗区局,罗湖、南山征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八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联社。
  附件: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分析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年度经营情况。各信用社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假不实的盈亏,通过会计试算和决算,暴露信用社经营上潜在的问题,不得人为掩饰。各项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得起事后审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据实核实各项财务收支,加强成本核算,不得任意扩大费用标准;第二,应付利息,折旧、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项费用按规定计提,经上级批准开支的资本性支出要在摊销期限内列入损益。第三,严禁以贷收息,扩大虚假收入,掩盖经营上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明确财务、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对信用社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为信用社依法纳税、规范纳税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也使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根据全国信用社决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信用社有关财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计算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应收利息计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信用社仍按银发[1993]25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信用社购买的一年期以上(含)的国债拆出资金及一年期(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应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以前年度发生又没有计算应收利息的,可在本年补计,补计的应收利息反映在“上年度损益调整”的损益帐户上,并作出书面说明。
  由于存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最高比例不得超过5%,各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市联社核定的计提比例进行核算。
  (二)信用合作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农金改办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财务总收入的15%提取日常管理费。第四季度应提的日常管理费在年终结算日统筹提取,于年终结算后的10天内上缴市联社,作99年的费用开支。
  当年在日常管理费中列支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10%;第“二十八其他支出”项目,其开支金额应控制在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5%以内。
  对税务部门已批准计提的专项管理费,按市联社核定的金额提取,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呆帐准备金与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社贷款和投资风险,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按3‰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凡信用社历年结转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已达到年初投资余额1%的,则不再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
  (四)关于效益工资的管理。今年是执行效益工资政策的最后一年,为了确保信用社体制的平稳过渡,市联社对效益工资的考核办法作了适当调整,今年年终决算日须按调整后方案完成考核工作,并对效益工作作最终的核算。各社应按规定办法作好充分的计算数据准备,准确真实计算,不得开虚作假,凡出现错计误算情况的,市联社将按少计不补,多计上缴的原则处理。
  (五)修理费开支的管理。信用社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的翻修费用,按市联社核定的金额严格控制,不得超支。
  (六)投资收益的处理。为降低信贷投资风险,对个别信用社以前年度用贷款发放形式的投资项目,再转投资科目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确保当年盈利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收回的投资收益,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冲减投资本金。
  (七)通讯工具的处理。根据深办19982号文《关于市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配备和管理的补助规定》,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已停止为本单位职工购置移动、住宅电话和传呼机。原已配备给员工的通讯工具,按市政府要求进行清理后折价过户给职工,其折价收入以及固定产、低值易耗品的减少,报市联社审核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八)养老保险金的计取。根据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1998年信用社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计提的养老金在“5321023营业费用——退休人员统筹金”帐户列支,并上缴市联社统筹管理。
  三、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决算日按规定比例分配完毕,具体分配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  10%
  2、任意盈余公积  10%
  3、公益金     10%
  4、股金分红    2%
  5、劳动分红    20%
  6、集体福利    48%
  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超过部分,留在“利润分配”帐户待后分配。
  四、关于其他工作
  (一)信用社年度决算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因此,从现在开始,市联社要指导信用社按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帐对帐务、核实损益等项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在清理收回到期贷款、逾期贷款,压缩非营业性过渡资金,查实错帐乱帐,复查和核实各项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做好深入细致工作,并认真组织好试算的顺利进行。
  (二)要充分重视对决算资料的分析。在决算工作结束后,信用社要对决算资料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从中总结和找出业务经营中成功的路径和存在的问题,为制订明年工作计划、强化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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