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便民利民服务工作的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便民利民服务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效能,提高执法为民服务水平,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下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公消〔2012〕161号)的文件要求,本着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窗口业务办理的补充说明。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自动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可按照申报内部装修工程的有关要求独立受理和审批。
二、缩小建设工程备案范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三、减免行政审批项目。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则上与其消防验收同时进行,法律文书同步发出。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增加快递邮寄法律文书服务。业务办结后,除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给申请人外,我局增设了快递邮寄法律文书的服务,可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五、开辟绿色办理通道。我局开设了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消防业务申报,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为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在消防工作开展和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缩减消防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对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我局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的要求,缩短项目审批时限。
七、规范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管理。对于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我局先予以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