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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三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